貴陽市南明河保護管理辦法
(2003年8月29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3年11月2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7年6月2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5月3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明河水體、設施和景觀保護,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明河流域應當科學治理、加強保護、嚴格管理、合理開發、發揮綜合效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明河花溪水庫大壩至烏當大橋段和麻堤河、陳亮河、小車河、市西河、貫城河的水體、設施及兩岸綠線范圍內設施的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南明河的保護和治理,監督、協調有關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南明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花溪、南明、云巖、烏當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南明河段的保護和治理,監督、協調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南明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一)水務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水資源開發利用、水土保持和水利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并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河道的治理、市政設施的維護和環境衛生的保護;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水質監測的監督和管理;
(三)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綠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規劃、漁業、交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南明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南明河的保護和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護、治理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各界、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資或者投資治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南明河。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南明河的義務,對損壞設施、污染水體、破壞綠地等危害南明河環境的行為,應當勸阻和舉報。
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多種形式開展保護南明河的活動,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幫助。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24小時開通的舉報電話和受理范圍。接到舉報后,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查處;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在處理決定作出后3日內,向舉報人反饋。
對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由有關主管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完善城市排水、污水處理設施,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排水設施有效使用。
有關管護單位應當及時疏通、修復堵塞和損壞的截污溝,打撈河道漂浮物,清理淤積污泥,清除兩岸垃圾。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考核制度,加強對運營、管護和作業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南明河保護范圍內的水質進行監測,每月公布監測結果。監測結果應當包括各監測點上一個月和上一年度同期水質監測結果的比較。
第九條 向截污溝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污水排入排水官網許可證,控制和削減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的,應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達標的,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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